律师档案
井春杰
井春杰律师
黑龙江 牡丹江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黑龙江鑫鼎律师事务所主任,牡丹江市律师协会理事,牡丹江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哈尔滨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12年牡丹江市优秀律师。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一楼业主:我从不使用电梯,电梯维修费我就不用交了吧?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15 13:52)    点击:144

  牡丹江律师解析案件事实

该小区物业公司替该单元业主支付了电梯维修费之后物业要求某单元全体72户业主承担电梯维修费用但一楼的业主以其从不使用电梯为由拒绝分担维修费一楼的业主拒绝分担**维修费的理由是否成立?**

  电梯属于楼栋附属设施,该栋楼全体业主对电梯的维护承担义务。

  因电梯损坏导致的维修费应由业主承担,物业公司已支付给某电梯公司的维修费,应由业主根据其享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承担范围。

  低楼层业主

  我们又不使用电梯,为啥要付电梯的运行费和维修费?

  中层业主

  乘电梯的时间比高层业主乘电梯的时间短,次数也比高层业主要少,我们应该少付电梯的运行费和维修费。

  生活中,还常常遇到以上情况,但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不管住在哪一层的业主都对电梯享有共有权,因此都有分摊运行和维修费用的义务,不得以不行使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所有业主都要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其分担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二百八十三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井春杰律师提供“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工程建筑  海事海商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井春杰律师,井春杰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井春杰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304536030,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井春杰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牡丹江律师 | 牡丹江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井春杰律师主页,您是第27879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