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非治违”!五被告人严重超载被判刑——凯里市法院集中审理五起危险驾驶罪案件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25 13:17) 点击:125 |
牡丹江律师讲解案情为贯彻州、市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全力以赴维护社会安定、人民安宁。4月20日下午,凯里市法院依法集中公开开庭审理了五起违法超载危险驾驶罪案件,并当庭作出判决。五名被告人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3000元至5000元不等。 案情简介 经查,被告人周某某、焦某某、吴某某、舒某某,在未取得从事校车运输资格的情况下,分别在炉山镇、下司镇、湾水镇驾驶小型面包车或小型轿车从事校车、旅客运输,被执行民警查获时,所驾驶车辆超过额定载客人员77.8%至114.3%不等,且所载乘客大部分为未成年学生。被告人罗某某驾驶凯里某汽车运输公司核定载人数为9人的小型面包车,被执勤民警查获时,车内乘客16人,其中学生14人,超员载客率77.8%,属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行为。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某某等四名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四被告人在未取得从事校车运输资格,驾驶车辆从事校车、旅客运输,且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应从重处罚;所载乘客大部分为未成年学生,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某驾驶营运车辆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所载乘客大部分为未成年学生,酌情从重处罚。最终,法院综合考虑五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的态度及庭审中的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审判员再次向被告人详细释明关于严重超载的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及有关法律规定,要求各被告人深刻吸取此次违法犯罪的惨痛教训,真正认识到非法营运、严重超载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引以为戒,敬畏法律,切莫心存侥幸,勿要触碰法律的“高压线”。各被告人均对自己违法从事校车运营并超载的行为表示后悔,并当庭认罪认罚。危险驾驶罪是典型的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牵涉到千家万户的生命财产安全。通过此次集中审理、当庭宣判的方式,达到了“审理一案、宣传一片、教育一群”的良好效果,也向社会传递了凯里市法院坚决惩治妨害道路交通安全犯罪的坚定决心。 法官提醒 近期,全市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全体市民要依法规范安全生产、经营,避免触碰刑律高压线而被判刑。一直以来,有些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业务的车主,受经济利益的驱使,追求利益最大化,忽视交通安全,无视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驾驶车辆严重超员、超速行为时有发生,极易导致严重道路事故。广大家长及学生,不要乘坐没有安全保障的“黑校车”,乘坐超载车更是十分危险。同时,也告诫那些只追求经济利益不顾乘坐学生安全的驾驶员,勿把法律当儿戏,待到身陷囹圄,悔之晚矣。 法条解析 危险驾驶罪是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的罪名,最初只规定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但在2015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中,进一步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均纳入该罪的范围。只要有上述行为之一,即构成危险驾驶罪。 同时,还特别规定,为了督促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保障通行安全,在将驾驶人的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也划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主体,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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