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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当钱用?法院判了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22-05-16 10:54)    点击:165

牡丹江律师分析案情

  虚拟货币是什么?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

  虚拟货币能当钱用吗?近日,桐梓县人民法院便审结了一起因虚拟货币消费引起的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成某经营了一家餐饮店,2020年11月,被告向某找到成某,与成某达成口头协议,由向某使用某平台中的五万数额“蚂蚁币”与成某置换价值五万元人民币的代金券,成某可使用“蚂蚁币”到县城内指定的门店换购粮油等商品。

  其后,向某在成某经营的餐饮店处消费9034元,而成某在使用蚂蚁币过程中却出现了诸多障碍,包括可使用门店有限、可置换商品有限、价格虚高等,甚至到后期已经没有可以使用蚂蚁币消费的门店,成某遂通过某平台向向某返还了五万数额的蚂蚁币后,诉至本院请求向某支付其消费的餐饮服务费9034元。

  法院审理

  桐梓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于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已经明确载明“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某平台中的“蚂蚁币”实质上就是上述《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所称的“虚拟货币”,并未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货币属性,不能够在市场上流通。被告用不合法的虚拟货币取代货币支付餐饮费,其履行合同义务的方式不合法,不产生合同履行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被告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被告按照其实际消费金额支付餐饮费,应予支持,故依法作出判决。

  法官提醒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已经明确载明“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因此,无论是作为投资或消费,人们都应理性看待虚拟货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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