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0瓶威士忌快递途中毁损按保价赔偿?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7-08 13:51) 点击:344 |
牡丹江律师讲解案情 250瓶单价过千的威士忌,从上海快递至广东,途中车辆意外起火,货物全部损毁。消费者要求全额赔偿,快递公司表示只能按照保价条款赔偿2000元。损失到底由谁承担?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浦东法院”)对这起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快递公司未采用合理方式提示寄件人注意赔偿限额条款,酌情判决其赔偿16万元。 【案情回放】 2021年6月,上海一家贸易公司应客户要求,将250瓶进口威士忌快递至广东。贸易公司员工小李在某快递公司的小程序上下了单,当天,快递员到仓库完成取货,并现场出具了《货运签收单》。 随后,小李在线支付了费用996元,包括运费980元、保价费16元,对应的保价金额为2000元。 然而货物在完成揽收后,并未如期送达,系统中的运单物流状态从下单次日起,就停止了更新。小李联系了快递公司,得知快递车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引发自燃,货物已经全部损毁。关于后续赔偿事宜,双方争执不下,贸易公司遂诉至法院。 贸易公司认为,在下单时,快递公司没有主动提示寄件人对保价条款进行确认,而是系统自动默认勾选,可见其未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故该条款没有法律效力,要求快递公司赔偿货物价值及损失共31万余元。 快递公司辩称,货物是在运输途中发生了意外交通事故才损失的,这种普遍性风险无法避免,快递公司不存在重大过错;而且快递按照重量收取运费,而非实际价值,所以推出了保价服务,应按保价金额赔偿2000元。 【以案说法】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系快递服务合同关系,快递公司负有妥善保管并将货物安全送达指定收件人的义务,现货物在运输途中毁损,快递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赔偿限额条款是否适用,法院认为,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快递公司作为提供方,理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予以说明,否则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本案中,原告在下单时,被告未主动提示其“阅读并同意电子运单契约条款”,而是由系统默认勾选,也未有证据证明被告采用了其他方式提示原告注意,故被告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原告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于法有据,法院予以采纳。 同时,原告在寄递贵重货物时并未如实告知价值,也没有选择安全性更高的服务类型,其自身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综上,法院结合双方各自过错程度、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6万元。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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