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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丢失仍驾车上路的应该怎么处罚?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09 13:57)    点击:38

驾驶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一次记9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并对驾驶人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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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丢失仍驾车上路的应该怎么处罚?

律师解答:

驾驶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一次记9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并对驾驶人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机动车号牌丢失的,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

律师解析:

补领机动车车牌的流程如下:

1、车主需要准备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行驶证、剩余未丢失的车牌照,到车管所申请办理补领手续。
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需要提供该单位的统一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原件,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2、领取《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填写,填写后与以上的材料一起交给工作人员。
3、工作人员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就会通知当事人缴纳车牌照的制作费用。
4、制作车牌照的时间大概在15个工作日左右,车主接到通知后,就可以领取新的车牌照了。
在此期间,车主需要申请一张临时车牌,因为车辆没有车牌照是不允许上路行驶的;
如果车主有其他的车辆可供使用,可以不申请临时车牌,等待正式车牌下来后直接安装即可。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一条,机动车号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补发、换发号牌期间,申请人可以申领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补领、换领机动车号牌的,原机动车号牌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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