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被通知奶奶葬礼孙子怒告叔叔,法院怎么判?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1-09 13:34) 点击:18 |
身在外地的孙子却未收到奶奶去世的通知,导致自己回乡后被人非议,孙子认为自己精神受到了很大的压力,继而起诉亲叔叔赔偿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是否会支持这一诉求呢? 小帅父亲因病去世,他与母亲便前往外地生活。今年年初,小帅的奶奶不幸溺水逝世,小帅叔叔张某便独自办理了丧事。小帅回乡探亲才知道奶奶已不幸逝世。因小帅系奶奶带大的,存在很深的感情,小帅认为叔叔未通知其对奶奶进行祭奠有违人伦情理,侵犯了自己的人格权,导致自己遭受严重精神打击,故诉至法院,要求张小赔偿精神损失费6万元。 社会义务在得到法律认定之前,可能是政治义务,也可能是道德义务、伦理义务甚至是宗教义务,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某一社会义务才能上升为法律义务。在这个案件中,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张某具有“通知义务”,且张某举证已通过电话、口信告知,因此小帅认为张某没有通知,法院不予认可。而且小帅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张某的行为导致了他的社会评价大幅下降或对他的人格造成损害,亦未举证证明张某的行为造成其严重精神损害,故对其损害赔偿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小帅的诉讼请求。 祭奠权是近亲属之间对于已故亲属的祭祀权,包含权利人对逝者的哀思、怀念等精神利益。祭奠权虽不是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一款所列举的具体人格权,但其属于该条第二款所述的“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故其亦属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利,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否则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祭奠权具体包括死亡消息知悉权、最后见面权、丧葬事项决定权、祭奠仪式活动参与权等。行使祭奠权时要本着互谅互让、相互尊重的精神,对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权利人,可以免除同住亲属的通知义务,最后见面权的行使不得对其他权利人造成损害,以真正通过寄托哀思来达到安慰生者、告慰亡者的目的。 祭奠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主张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具体包括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礼道歉等。权利人也可以起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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