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程序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19 11:21) 点击:222 |
根据《合同法》及《解释》的规定,施工单位行使合同解除权,既有严格的条件限定,也必须遵照严格的程序进行,否则,一旦行使解除权的条件不成就或程序有误,将使施工单位陷入被动,并可能带来巨大的经济风险。具体而言,施工单位在行使解除权时应着重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把握行使解除权的条件,慎重解除合同。 从《合同法》及《解释》对合同解除条件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倾向于对合同解除采取限制态度,其意义不仅在于赋予债权人在另一方根本违约情况下解除合同的权利,更在于严格限制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根据《解释》的具体规定,在施工单位因发包人存在所列举的违约行为而欲解除合同时,应着重把握以下两个前提: (1)发包人的违约行为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 我国《合同法》所设立的合同解除制度的实质是根本违约,即一方的违约行为已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守约方方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具体到施工合同中,只有发包人的违约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使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承包人才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判断并无一个可以简单量化的标准,需要综合合同内容、违约行为对合同实现的影响及合同双方的具体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性判断,才能得出结论。 (2)发包人在承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 对合理期限的判定同样需要综合与施工合同相关的各种因素而确定。同时,为防患于未然,施工单位应当关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通用条款中对各种期限的规定,并注意在专用条款中尽可能作出补充约定。根据国际惯例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建设工程施工中一般履行通知、确认义务的期限为28天,故催告的合理期限一般也可定为28天,这样也与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通用条款中的表述基本统一。但需注意的是,在示范文本通用条款26.4及 44.2中规定发包人未按约支付进度款并经承包人催告后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从而导致施工无法进行的,施工单位可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进度款的,施工单位方可解除合同。 2、严格履行合同解除程序。 (1)催告的内容及方式。 当发包人出现列举的违约行为并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施工单位并不能当然取得合同解除的权力,而需首先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的催告,在进行催告时应注意以下环节:首先,催告的内容必须明确。催告中不仅应明确指出发包人的违约行为以及要求其履行义务的具体合理期限,同时也必须明确告知发包人在其仍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将行使合同解除权以解除合同。其次,催告的方式必须可以证明。由于《合同法》及《解释》并未规定催告必须采取书面方式,因此口头形式、数据电文等形式也可能作为催告的方式,但必须注意的是,无论采用何种催告方式,都必须注意保留符合法定要求的证据。一般而言,书面催告易于固定催告的内容及保留对方签收的证据,应尽量采用。 (2)解除通知。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另外,在示范文本通用条款44.5条中还规定,合同一方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以方时合同解除。因此,合同解除条件满足后施工单位仍须向发包人发出解除通知,对该通知也同样应明确内容,并注意保留通用送达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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